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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十忌”

2005/7/29 8:37:56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从国家局到省局,一直都把“依法行政、监察到位”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中心工作”、“生命工程”来抓。本人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和在基层煤矿监察执法实践谈一些感想。具体地讲,要注意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忌临阵磨枪,心中无数。辖区内乡镇煤矿情况各异、千姿百态,矿与矿的地质结构、井下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基础条件及各自存在的隐患均不相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对每个煤矿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即将对某个煤矿进行监察之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下井监察时,要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监察人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认真学习掌握执法的基本依据,知法、懂法、会用法,掌握法律武器,夯实执法基础。二是要学会运用好各种行政执法手段进行监察。三是要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通过上述措施,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以适应执法要求。建站以来,我站多次聘请政法部门、大专院校的法律专家来站讲授法律知识,同时,在站内开展了“好文书”竞赛活动和“现场监察比武”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忌虎头蛇尾,有始无终。鉴于目前基层监察人员少,而监察工作量大的情况,往往会出现重监察、轻跟踪监察,有检查无复查的现象和现场检查无笔录、调查不取证、行政处罚不制作文书,说说就走,口头通知的执法行为。有时会出现监察完一个矿后,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对这个矿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监察,使监察工作半途而废,没有真正督促煤矿加大整改力度,消除重大隐患,以避免事故发生,有始无终的监察是无效执法。因此,必须在监察执法中有始有终,特别是要对重大隐患盯住不放。 
    三忌抓住芝麻,丢掉西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点是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然而在工作实践中,监察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事关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比如,在刚建站时,两位监察人员在监察完平鲁区内的一座小煤矿后.提出了20多条问题,可那座煤矿原来是一个独眼井,这么—个十分重大的隐患未发现(这座矿已于2001年关闭)。再如,怀仁县一座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监察员在监察时未发现,而是发现了一些比较轻的问题。针对这种倾向,从去年开始,我站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内容一览表”,发给每位监察人员,要求他们在监察过程中对照监察内容逐项检查,以防遗漏。 
    四忌处罚不当,避重就轻。我们在平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监察人员在汇报监察煤矿情况或查阅执法文书时,给被监察矿井提出一大堆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问题是属于经济处罚、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的问题,而他们的处罚结果往往是限期整改或停产作业,处罚结果与隐患大相 
径庭。有的本应停产整顿,但他们都给予限期整改;有的本应罚款2万元以上,但他们都不罚款;有的本应建议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关闭,但他们都下达的是停产整顿执法文书等等。所有这些,都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久而久之会纵容违法生产,甚至会酿成重大事故。 
    五忌程序颠倒,环节断链。执法程序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而把握关键程序更尤如此, 
最能体现行政执法质量,避免败诉。在监察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程序不到位的现象,比如,不告知、不允许矿方有申辩的机会,不举行听证,就下达《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也有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现场监察关键环节断链,程序不到位,特别是制作笔录、告知事项、下达文书、整改复查、提出建议等核心步骤出现断裂,程序不到位的执法文书是一纸空文,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是无效执法,败诉的不胜枚举。因此,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必须扭转重实体、轻程序,重口头、轻文书的倾向,执法不能图省事,要做到程序到位、内容到位、文书到位、复查到位、廉政到位“五到位”。 
    六忌新鞋老路,监检不清。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绝大多数来自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有的同志不能及时转变观念,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混淆不清,划不清监察与管理的界限,仍然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即管理多、监察少;检查多、执法少。为此,要在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制上下功夫,要转变观念,增强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强化法律意识,在行政执法中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处罚必严。通过监察的途径和依法行政的手段来保障煤矿的安全。同时,要在监察工作中既要注意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特别尊重地方主管部门同志们的意见,妥善处理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之间的矛盾,推动煤矿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七忌概念模糊,推断臆测。在查阅《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时,会看到一些模糊性的或高度概括性语言,如井下管理混乱、支护不足、机电失爆等。使人看了之后,没有一点具体化的感觉,井下管理混乱具体指的是什么,支护不足是哪儿不足,机电失爆几处。因此,在制作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时,要严谨、规范、要具体、量化,禁止在叙述事实时摸棱两可,模糊不清和任意推断臆测。特别是煤矿井下现场变化周期短,执法文书在叙述时要正确、准确、明确、完整,违反了哪部法律和法规的第几条规定,给予哪一种行政处罚都要准确无误,要保证事实的绝对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这样,经过多少年也不会翻案,不会推倒重来。同时,也有利于煤矿有目标地去进行整改。 
    八忌粗制滥造,质量低下。执法文书对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于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同时,一份好的执法文书也是一幅好的书法作品。然而现在存在着文书制作不规范、不严谨、不整洁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于去年制作了“常用执法文书制作细则”,对5大类22种执法文书,逐条制定了“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发给每个监察人员,促进了全站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化。   
    九忌遇险慌乱,手足无措。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常深入井下监察,不仅要求每个监察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到遇险不惊,能冷静地处置井下突发情况。如遇井下发生溃水、火灾、瓦斯超限、瓦斯爆炸、瓦斯突出、冒顶塌方、毒气危害、停风作业等重大险情,监察人员应有条不紊地开展一系列工作,先口头下达撤出人员命令,事后应补充书面通知,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监察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跟踪命令执行情况,复查整改情况等。 
    十忌姑息迁就,侥幸麻痹。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在监察人员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等不规范现象。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侥幸麻痹、厌战松劲情绪,加上经过二年多时间与煤矿打交道,与矿主们的关系由陌生到熟悉,好人主义思想有所抬头,执法中出现了姑息迁就的倾向。因此,必须强化监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侥幸麻痹情绪,从严执法。 
    当前,要注意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来打破地方保护,该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必须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关闭,严防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同时,要对辖区煤矿加大监察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朔州辖区内虽然高瓦斯矿井少,近五年来没有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但现在煤矿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要教育大家树立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警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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