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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乔岩直井煤矿七名责任人被判刑——“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7/31 8:34:33       
    宜阳县检察院对该县乔岩直井煤矿“1·1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7名责任人提起了公诉,诉其矿负责人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分别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不等刑罚。
    被告刘书标、张建池作为城关乡乔岩直井煤矿的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在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于2004年12月1日违规组织工人生产,致使乔岩直井煤矿于今年1月12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的严重后果。该矿法人代表炊根柱违法将煤矿转包,对矿井以包代管,不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周某等4名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为该矿包矿人和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特大事故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发稿,还不没有被告提出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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