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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采取措施制止煤掺杂使假行为

2005/8/1 8:15:29       
    贵州省采取措施打击电煤掺杂使假行为,对发电用煤政府指导价格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贵州省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自7月20日起,全省电煤按质论价。通知规定,以煤炭发热量5000大卡、含硫量1%-2.9%为标准,大矿煤每吨182元,"西电东送"配套煤矿的煤每吨165元,地县乡镇煤矿的煤每吨163元。超过6000大卡的煤每吨加价12元、5500大卡至6000大卡的煤每吨加价8元、5300大卡至5500大卡的煤每吨加价6元、5000大卡至5300大卡的煤加价3.5元。通知同时规定,低于5000大卡的煤相应分别在5000大卡至3800大卡内按四个档次扣减每吨3.5元、6元、8元、12元。通知还规定,硫份标准在1-2.9%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超过或未达到协定标准的,每0.1个百分点扣减或加价1元/吨。
    为了保证电煤供应,贵州省要求各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千方百计做好电煤的生产和供应,不得借当前煤炭供应紧张之机,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搞价格垄断,哄抬煤价,并要求各发电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煤炭企业支付燃煤价款,以确保煤炭企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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