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9”矿难发生后,铜川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制定出10条强制性措施,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铜川市政府要求各煤矿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健全监测监控和灾害预警救援体系,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各类煤矿必须按照每人20万元的标准,以三分之一下井人数为基数上缴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井下作业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不得从工人工资中扣除投保资金,违者由煤炭管理部门取消煤矿的生产资格,并坚决制止承包租赁、转包煤矿等行为。
铜川市政府同时规定,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班次,副矿长和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班次,凡矿长月下井不足8班次者,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
据了解,铜川市还将单独设立煤炭工业管理局,境内有煤矿的乡镇要成立煤矿安全稽查队,并向所有地方煤矿派驻煤矿安全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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