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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监察分局召开淮南矿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通报会

2005/8/2 8:43:27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淮南监察分局于2005年6月6日~7月5日,对集团公司11对生产矿井及张北矿井进行了“一通三防”专项安全监察。共检查了23个采煤工作面,36个掘进工作面,查出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235项,制作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9份,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罚款1万元。
  为促进问题的解决和隐患的整改,7月21日,淮南监察分局在分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通报会,向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题通报了专项监察情况,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共性问题

  1、少数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瓦斯处于临界状态,未能做到以风定产。新庄孜矿56101采煤面、52213采煤面未编制瓦斯治理措施,且52213工作面及回风瓦斯经常超限,最大值达4%;矿井瓦斯超限次数较多,6月1-13日共计超限38次(按0.8%管理)。潘一矿东三采区风量较为紧张,已无备用风量,1541(3)综放面风量未能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即将其回风瓦斯放限按1.5%进行管理。

  2、部分矿井开拓巷道滞后于生产,水平接替紧张,大部分矿井采用下山开采,甚至采用“剃头”开采,且采掘面相对集中,未给瓦斯治理提供必要的空间和时间,同时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不符合要求,采区变电所未能形成独立通风,系统防灾能力较差。如潘一矿、新庄孜矿开采强度大,二水平或六水平延深工程滞后较严重,潘一矿东三采区1541(3)综放面回风巷与主进风巷之间有三组风门连通,当某一采、掘地点发生灾变时,通风网络内无法对风路进行调节,影响整个东三采区安全,通风系统的抗灾能力、可靠性差;谢一矿井田范围小,开采强度大,采区划分不明显,通风设施多,仅风门就达110处之多,系统抗灾能力较差,且4262B9突出煤层掘进回风经过-600四线石门B9平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口;5121B9块段通风系统更为复杂,通风系统不合理;新庄孜矿66110-8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扇同时向66209高抽巷供风;潘东公司西一C组石门延长段岩巷回风串入W1、W2采区和W4采区部分巷道,未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报批;孔李公司二井-250水平3个掘进工作面和1个修护面的回风并联串入1个采煤工作面;张集矿东一13-1下山采区和西一13-1下山采区系统巷道均未按设计施工到位,但已进行其它采掘作业。

  3、部分矿井管理人员的防突认识存在差距,防突技术管理不到位,未能做到优先开采保护层,对突出煤层未进行预抽,煤与瓦斯突出临界指标未实测、所采用的临界指标高于实际突出指标。如谢李公司二井-720m轨道石门揭B7煤层时,部分防突指标实验值超过规定,未对B7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新庄孜矿66110-8石门揭煤前未编制设计,防突钻孔无设计,编制的措施中钻孔参数不齐全,对钻孔卸压、排放时间、抽放时间、抽放量未做要求。潘三矿现准备的1481(3)工作面未开采保护层,也没有预抽煤层瓦斯。潘一矿2662(1)采煤面未进行预抽煤层瓦斯;矿井未实测煤与瓦斯突出临界指标。孔李公司未实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钻孔的有效半径和煤与瓦斯突出的敏感指标及其相应的临界指标,目前矿井采用的突出临界指标为K1=0.5ml/(g.min1/2),Smax= 6.0Kg/m,实际开采B4b煤层时K1=0.0037ml/(g.min1/2),Smax=5.4Kg/m发生突出;潘三矿采用的突出临界指标为K1=0.5ml/(g.min1/2),Smax=6.0Kg/m。,但实际开采C13 煤层时Smax=4.9Kg/m发生突出。

  4、部分矿井个别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达不到设计要求,抽放工程施工进度较慢,抽放效果不好。如潘三矿14102(1)轨顺抽放帮孔深度均小于设计孔深60m,最深的只有48.25m,未按防突措施要求缩短钻场间距。潘一矿1541(3)综放面上、下顺槽顺层抽放孔抽放瓦斯绝对量为1.5m3/min左右,达不到设计要求的3m3/min。潘东公司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至今仍未投入运行。谢桥矿抽放系统能力不足,矿井永久抽排系统仅有三台泵(2BE1-505抽放泵1台,2BE1-355抽放泵2台),同时使用,无备用泵。

  5、部分矿井对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设置不符合要求、功能不完善。部分矿井部分传感器未设置故障闭锁功能,有的设置了,但故障断电延时时间较长,安全可靠性差。大部分矿井在去年底和今年初对监控系统KJ66改造为KJ4-2000,但井下仍有不少分站、传感器仍为KJ66系统,通过近半年的调试运行,其故障率仍然较高,至今均未通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如潘一矿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潘三矿14102(1)下顺槽通风联巷四道风门未安设开停传感器;谢李公司一井西二B8进回风巷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孔李公司二井-250西大巷两道主要风门未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6、随着矿井向深部延深,地温越来越高,部分采掘工作面的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如潘三矿1481(3)高抽巷工作面温度达30℃,回风流温度达32℃;14102(1)工作面温度达29℃,回风流温度达32℃;潘一矿、张集矿个别采掘工作面温度也超过规定。

  7、部分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较慢。潘东公司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未按期整改;孔李公司供电和孔李二井罐道及谢一矿二九风井风机老化等问题均未能按期整改;张集矿供电一路引自张集变电所885线,一路引自张北矿110KV变电所,矿井双回路供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新建矿井未按要求批准联合试运转。张北矿7月1日开始联合试运转,但到目前为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建议和要求

  1、矿业集团公司合理下达生产计划,并督促各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合理均衡组织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同时加大瓦斯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在加大抽放力度的同时,严格以风定产,对瓦斯浓度或风速超限的回采工作面要采取限产措施,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各矿井通风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优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完整、独立、可靠,提高矿井的防灾能力。对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尤其对工作面回风瓦斯放限管理的,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批;对各矿井存在采区变电所通风系统不独立、专用回风巷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各矿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

  3、认真吸取新庄孜煤矿“4.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提高防突意识,做实防突工作。对部分防突指标检验值超过规定的或出现动力现象的煤层,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进行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未鉴定划分前要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研究煤与瓦斯突出临界指标值、科学地确定突出临界指标值。督促各矿井补充和完善防治突出措施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对有条件进行保护层开采的突出煤层,坚定不移地实施保护层开采,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不安排采掘活动,同时创造条件研究解决保护层开采的新技术,甚至于开展采岩层进行保护层开采的研究。

  4、建议矿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督促完善各项功能、设置,并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各矿升级后的监控系统进行验收。

  5、关于地温热害问题。矿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督促指导各矿井建立有利于防治地温热害的通风系统,积极与科研院所、有关生产厂家进行技术合作,共同进行研究,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30℃必须停止作业,施工劳动组织安排逐步推行“四六制”。

  6、矿井规划应合理地调整开拓巷道布置,完善通风系统,以提高矿井防抗灾能力。潘一矿应加强对东三采区通风设施的管理,进回风巷所有通风设施应加装风门开关传感器和风门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巷应增设风速传感器,做到对通风系统的自动监控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加快各矿采区开拓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得新增剃头开采工作面,对已存在的剃头开采工作面必须制定整改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加快完善采区系统巷道,尽快消除隐患。

  7、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有针对性且落实到位;对各矿新成立的瓦地科等单位,尽快完善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进一步排查隐患,加快对各类隐患的整改进度。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期间和专家组会诊所提出的问题,集团公司应督促各矿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集团公司应提高重视程度,布置生产计划时,优先按排整改计划,按期完成隐患的整改。

  9、对于张北矿未按要求批准联合试运转问题,淮南监察分局已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煤炭生产,但由于首采面可能压架以及防火问题需要一定推进度,建议矿编制安全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集团公司要加强防范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10、矿业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各矿安全监管力度,严格督促整改上述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淮南监察分局备案。尤其是要加强对潘一矿1541(3)综放面、新庄孜矿52213采煤面的瓦斯综合治理的监管,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回采期间的安全;督促各矿专用回风巷按已制定的整改计划施工;尽快完成对谢李公司B7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前,严格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加大对瓦斯地质工作的研究,强化对突出矿井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职工的防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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