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今后未经省煤炭工业部门批准扩大能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或报告。对拒不停止施工的,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否则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至15万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或报告。对拒不停止生产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违反建设程序、未经审批、越权审批以及未经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建设。对拒不执行,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必须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凡擅自组织生产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将责令关闭的执法文书,报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及时通知、移送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证照,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作者:记者 李超 毛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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