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电煤价格调整,涉及到供给省内的非重点合同电煤(含热电联产机组用煤)和省内新投产发电机组用煤。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凡供给省内的非重点合同电煤(含热电联产机组用煤)价格,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即不高于399.6元/吨,由煤电企业双方协调确定;省内新投产的发电机组用煤价格,以煤炭企业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电煤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的加权平均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即不高于367元/吨,由煤电企业双方协调确定。供给省内的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不变,仍按288.88元/吨的价格执行。
据省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这次价格调整,是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严格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措施的文件精神、由省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的,既充分体现了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又结合了本省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我省煤电双方的合作,有利于保障全省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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