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新规:从当年12月1日开始,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一时引起各方关注。
新规实施后不久,盂县和乡宁县先后发生矿难。目前,这两起事故都已经开始执行这项新规定:盂县矿难33名遇难矿工共获赔偿660万元,乡宁矿难也已按此标准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
相对于全国各地遇难矿工普遍只有几万元的赔偿,山西执行的高额赔偿标准,足以令煤炭行业的业主们为之一震。然而,20万元死亡赔偿能否刺激煤矿主们的安全神经,从而扎紧煤矿安全生产的“篱笆墙”呢?
人命关天,20万并不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遇难矿工家属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只有区区几万元。一些熟悉情况的安监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许多小煤矿实际的赔偿标准仅仅2万元,甚至只有1万元。
当得知盂县“12·9”矿难遇难矿工的赔偿高达20万元时,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南午沟煤矿所在的乡宁县台头镇分管煤炭的副镇长杜建刚说:“人命关天,20万元死亡赔偿根本不高。高一点的赔偿对死难者家属和家庭,是一种经济的补偿和精神的慰藉。另外,这项规定可促使煤矿业主增加安全投入。”
“高额赔偿金是贯彻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50万也不算高。”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现在看来,这一规定的确触动了煤矿业主们的安全神经,没有哪个老板愿意掏那么多钱搞赔偿。”
业主们则对这个赔偿标准表示担忧。台头镇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煤矿老板告诉记者:“死一个赔20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干这一行不就是为赚钱吗,从自己身上剜肉哪有不疼的道理?”
让“棺材”远贵于“药”
近年来,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场开始全线飘红。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煤矿经营者往往忽视安全,组织超能力生产。与煤矿业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赢利相比,遇难矿工区区几万元的死亡赔偿,根本算不了什么。
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的心态。一位安监人员分析说:“煤矿老板们并不特别担心煤矿出事死人,因为他们赔得起。”多数矿主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目前山西全省各类煤矿的安全欠债共计高达138亿元。
一些黑心矿主甚至在被发现违规、责令停产之后继续突击生产。“停产一天,矿上的损失就是上十万,足够赔偿好几个了。你说煤矿老板能停产吗?”一个乡镇煤矿的矿工气愤地说。事实上,正是这种巨额利润驱使下的疯狂导致了大量的安全事故。
“只要出事,就要让矿主们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让煤矿‘死不起人’,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多年的负责人如是说。
多管齐下,给煤矿安全戴“紧箍”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各个煤矿作为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政策措施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则是外因,现实的选择是以外因促内因,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的责任。“提高死亡赔偿金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机会成本、有利于促进煤矿业主事前采取预防措施,是以外因促内因的一个有益尝试。”
但山西省社科院能源所所长王宏英认为,单单提高死亡赔偿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生产的安全问题,应该变事后的“强制裁”为事前的“硬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比方说,山西省已于2004年11月出台规定,要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全省预计每年可至少提取60亿元。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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