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传真本报记者 薛子进
炸药、雷管是危险爆炸物品,直接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此进行极为严格的行业归口管理。然而,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的众多无证小煤矿却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大量的炸药、雷管,长年进行违法生产,给当地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包头市石拐区无证小煤矿违法生产的问题,本报曾于2005年7月26日予以披露(详见本报五版“无证黑矿怎么就关不掉”一文)。几天后,记者再次前往当地进行采访,发现石拐区无证小煤矿仍在采用放炮手段非法生产。
石拐区12个小煤矿及所属的16口煤井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和包头市政府多次要求石拐区关闭这些无证煤矿,但是这些煤矿却依然我行我素,照常违法生产。
由于各级政府明令关闭石拐区内的无证煤矿,这些非法煤矿肯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炸药雷管。那么,这些小煤矿违法生产时使用的炸药和雷管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石拐区公安分局危管科科长何福生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10·12”矿难后,该局对16个矿没有发过一斤炸药!他们使用的炸药来源肯定是违法的。
知情人透露,石拐区的煤矿分富矿脉和贫矿脉。富矿每天一口井3班倒工作大约出煤300吨,大约用炸药50公斤,雷管100发左右;贫矿每天一口井3个班大约出煤150吨,大约用炸药30公斤,雷管70发左右。用一吨炸药就要用雷管2000发左右,按照每天两班生产用炸药雷管计算(为躲避检查,一般这些无证煤矿白天都停产),再除去因节日、整顿等各种因素的停产,这些无证煤矿(除去个别确实停产的矿井)保守估计每年至少用炸药100吨以上,雷管20万发左右。
鉴于非法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已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但是,记者在石拐区并未听到和看到有关部门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理,也没有听到对此事的任何解释。这些无证小煤矿还能违法生产,这与矿主能通过非法手段得到所需的炸药雷管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年上百吨炸药、20万发雷管的非法买卖和使用,将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多大的危害?当地的监管部门怎能高枕无忧?
治理非法小煤窑刑法不应缺位
短评秦平
治理非法小煤窑,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下了大决心,花了大力气,但是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这背后除了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理手段软弱无力。罚款、关窑是常规的治理方式,但是其结果却是刺激更疯狂的开采活动。事实上,除了“禁”之外,我们应采用更为严厉而有效的刑罚手段。
炮采式煤矿没有炸药、雷管无法从事生产。而炸药、雷管作为国家严格控制的危险物品,非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私自买卖和储存,否则就触犯了刑法中有关“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条款,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小煤窑既属无证开采,那么它就不能从公安部门得到买卖和使用危险品的许可,其开采活动就不仅仅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法规,更为严重的是构成了刑事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面对这样严重的问题,我们看到的却是有关管理部门的缺位。炸药、雷管等危险品之所以要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就是因为其一旦流入社会,会给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后果严重。
对屡禁不止的非法小煤窑,刑法尤其不能被束之高阁。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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