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川区西河镇3名农民在家中私开小煤井,致使4户村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地面塌落沉陷而出现斑裂,在执法人员对私开小煤井进行查处时,张某、翟某、陈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8月12日,3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和3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翟某、陈某伙同张某某(在逃)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2年初开始,在被告人翟某家中的房间里挖通井筒,与已经停办的西河镇东岭村集体煤井打通,上述4人通过挖掘老煤井以及挖掘新巷道的方式采煤牟利,致使4户村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地面塌落沉陷而出现斑裂。其间,淄川区国土资源局、淄川区西河镇政府等部门多次对该私开煤井进行查处,并采取了限期关停、强制填井等措施,但上述4人不顾有关部门的查处和被害人的劝阻,仍然继续私开煤井,致使被害人的房屋严重受损。经鉴定,4户村民的房屋损失共计64873.41元。
2004年4月3日凌晨,淄川区西河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淄川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该私开小煤井进行查处时,上述4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翟某、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鲁中晨报 原作者:潇婧 许春 尹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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