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明确指出,2005年底前,对年生产能力不足1万吨、采矿许可证到期的17家煤矿予以关闭,对列入停产整顿范围的矿井予以停产整顿;2006年底前,对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15家煤矿予以关闭,对年生产能力3-6万吨的59家煤矿进行整合。此外,五类矿井将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未经过“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5)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此外,《意见》中明确将对八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违法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5)威胁国有大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矿井;(6)经核实资源已枯竭的矿井;(7)对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予2006年年底前予以关闭,其中对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含1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即予以关闭;(8)发生特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对年生产能力3-6万吨的矿井进行整合,使其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所有新建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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