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不久前梅州市委书记刘日知表示道歉和检讨后,日前,又一位重要官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建辉,为大兴矿难做了检讨和反思:一是对煤矿事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够;二是对基层工作监督指导不力;三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新京报》8月16日)
“认识不够”、“指导不力”、“把关不严”———不知别人对这样的检讨怎么看,反正我的“读后感”是非常之不爽:说轻点,这套“一二三”说辞是太“官样”文章了;说重点,让人怀疑这是“检讨”呢,还是“辩护”?显然,这里所谓的“认识不够”云云,潜含的逻辑前提其实是,并不是没有认识、没有指导、没有把关,只不过是“不够”“不力”“不严”而已,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以“认识不够”为例,这位局长表示,“广东煤矿连续多年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于是产生了麻痹思想;上半年,主要精力集中在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的防治上,对煤矿水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同时,认为广东是产煤小省,‘应该不会’有大事故。”
多年没有大事故,所以就麻痹;防治瓦斯,便忘了水患;产煤小省,就“应该不会”有大事故……这都是些什么话!是一个安全主管部门应有的“认识”问题?广东没有大事故,近年来别的省的事故何尝少,难道就不值得警惕了?大兴透水事故之前不到一个月已经发生了同样性质的重大事故,前车之鉴就在眼前,为什么还没有高度重视!“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这种常识级别的安全认识,是一个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可以一句“不够”了得的吗———你们都能“不够”,那谁还会够?
至于“指导不力”、“把关不严”两条,笔者以为更是不禁一驳。比如所谓“没有及时跟进和深入基层,致使停产整顿要求未得到真正落实”,由于“担心煤矿因无法到期领证而停产,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采取‘变通’办法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深入基层、现场的安全监管,那还是什么监管、会有什么“安全性”可言?性命攸关的安全执法,是随便可以“变通”的吗?
严重违法国家法律、丧失职守,把对大兴煤矿的安全监督“监督”成这个样子,仅仅是“不力”、“不严”吗?还是让我们看看《安全生产法》是怎么说的吧(77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有关安全监管者,现在需要做的是,严格依法、穷究责任———行政的责任,法律的责任。至于这种“辩护性”十足的官样检讨,我以为,不做也罢。
来源:燕赵都市报/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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