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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价质反比”让来宾法国BOT电厂颤抖

2005/8/18 17:10:57       
     新华网广西频道8月18日电 记者近日在我国第一个火力发电BOT项目——广西来宾电厂采访时发现,今年以来的燃煤价格上涨、质量下降造成的“价质反比”,已经给电厂的环保、节能、高效、清洁带来不小的困难。业内人士呼吁:在进一步推动电煤联动价格前题下,应通过适当渠道,增大对现有燃煤开采、运输、供应的渠道,大力打击违规盗采煤矿行为。

    来宾电厂是中国第一家BOT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6万千瓦时,年最大发电量58.34亿千瓦时,占广西全年上网发电量的1/10,电厂运营管理方为希诺基公司。

    来宾希诺基发电运营维护公司生产部经济分析分部经理班昌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由于燃煤价格上涨,主要从贵州省定点采购的燃煤价格也水涨船高。目前采购价已经上涨到4000元/吨。与此同时,燃煤热量却大大下滑,目前已经连续两个月燃烧热量低于20兆焦/千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来宾BOT项目实现环保、节能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电力高效储备——释放完成的。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是来宾B电厂始终如一的做法。按照火力发电行业的标准,来宾B电厂标煤耗率为330-340克/千瓦时,在广西区内火力发电系统中排名第一。

    班昌承认:“要实现有效节能环保,除了持续不断维修、更新设备,还需要有质量稳定的燃煤来源。但目前的燃煤质量下滑却让我们非常被动,如今电厂的标耗煤率已经比年初提高了10克/千瓦时。”

    与燃煤热值低相伴随行的是灰分高,这大大增大了环保和清洁空气的成本。为实现环保和节能承诺,电厂不得不采取在燃煤燃烧过程中添加轻柴油作为助燃剂的方式,提高燃煤燃烧程度,增加利用率,减少废渣产生。

    班昌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帐:今年6月份仅增加轻柴油助燃一项,电厂就多花费了800万元,今年以来为提高燃煤燃烧程度注入的轻柴油超过6000吨,多投入2000多万元。在运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每度电还亏损0.02-0.03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广西来宾B电厂发电所需燃煤由广西建燃公司提供,由建燃组织的运煤列车从贵州省的煤矿直接运到电厂。今年上半年国内煤炭供应紧张,贵州当地媒炭市场也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加上广东等沿海城市以每吨煤高出600-700元的价格抢购燃煤,进一步刺激了燃煤价格上涨。

    BOT即建设、运营和移交,是国际上一种特定的项目融资方式。来宾电厂BOT项目是来宾政府将基础项目交由国际商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到约定期限投资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国有公司。

    广西来宾希诺基发电运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交流科主管朱晓川认为,要确燃煤质量稳定,关键要从源头上抓住燃煤开采和运输环节。他告诉记者,煤质下降不仅造成标煤率下降,降低效益,还会损坏机器。来宾电厂抽样调查表明,尽管电厂由固定的厂家供煤,但经过检验后发现,在同一批煤竟然发现存在不同成分煤炭,这些煤肯定不会来自同一采矿地点。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黄爱兴说:“这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采集过程中出现了擅自添加其他采矿地点燃煤的情况,一种则是在运输过程中违规添加了其他地区采集的燃煤。”

    多年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律师吉昆峰认为,导致燃煤“价质反比”情况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现有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漏洞。要想彻底解决“治乱循环”,应从完善立法和强化执法的角度,及时调整完善包括煤炭资源在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矿产权利市场化运作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应尽快修订《矿产资源管理法》,促进法律法规与实际情况的适应,确保“招拍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足够监督。目前实行的“招拍挂”转让矿业权,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源管理部门,缺乏对煤炭勘探开发规律的认识,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分矿种和赋存关系,片面执行矿业权设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矿产资源管理法》尚未制定国家规划矿区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大型整装煤田)矿业权准入制和矿业权设置布局不合理退出制,缺少有效地监督机制。

    专家普遍认为,在国家新批准的大型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矿业权由不同投资者瓜分,很容易造成超强度开采,严重干扰国家对稀缺煤炭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并影响重要用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个矿区由多个业主开发,势必将造成矿区基础设施和共用工程的重复建设,形成超强度开采以及过度竞争。目前,我国大型矿区、大型矿井被小煤矿零星分割,并由地方矿管部门正式办理采矿登记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大型矿井已被小煤矿占满或登记注册。可建大型矿区、矿井的区块,一般煤层赋存条件好,开采成本低,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和矿管部门不顾国家利益和国有资源的流失,将本可以“做长衫的布料裁成了小肚兜”。

    其次,应出台配套法规,明确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办法。对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国家划定的“两区一种”矿区和已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井田,取消“招拍挂”转让矿业权,并制定大型煤炭基地和“两区一种”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同时,探矿权人在其申请划定的勘查区内只能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不具优先取得采矿权,待勘查工作结束,完成矿区规划后,按照划分的井田登记采矿权。

    第三,强化当事人责任,避免转卖矿业权。在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国家划定的“两区一种”矿区和已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井田、大型整装煤田内,严禁人为分割、化整为零设置小区块矿业权,对分割设置矿业权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已分割出让了的小区块矿业权,不符合总体勘探规划和总体开发规划的应予以纠正。同时,矿业权设置的排他性要区别对待,对于同一种矿种,矿业权设置坚持排他性原则,对于不同矿种,根据各自行业优势,矿业权设置采取分设的方法,可避免转卖矿业权。

    第四,加强相关规划,明确管理部门权责。明确煤炭资源勘探开发程序和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权责,理顺规划、项目立项和矿业权设置关系,加强规划工作,按照煤炭开发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布局,编制煤炭勘探规划,按照勘探规划设置探矿权,完成详查勘探,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按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出让矿业权,拟投资建设煤矿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完成立项后,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五,建立矿业准入制和退出制度,实现有效监督。为了有效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矿区基础设施投资浪费,应制定国家规划矿区和特大型煤炭基地(大型整装煤田)矿业权准入制和矿业权设置布局不合理退出制。实现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进行开发,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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