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公司向公司系统各产煤市、县供电单位下发了“关于停止向非法生产煤矿供电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供电单位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好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活动,对经当地县以上政府公告并决定关闭的煤矿,按照有关停电程序立即停止供电,并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同时,加大用电检查工作力度,对向关闭煤矿转供电力的用户要配合当地政府制止其转供电行为。
通知明确指出,为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电费回收工作,避免电费流失。各市电业局要负起责任,督促所属产煤县(市)电业局做好此项工作,发现向明令关闭煤矿继续供电的,将追究有关供电单位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为避免新的非法煤矿开工生产,通知要求新增报装的煤矿用户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报请当地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申请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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