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8月24日《新京报》)
8·7广东兴宁矿难,牵出当地官员涉案资金高达15亿元,其中一名每月只有数千元工资的警务人员居然有资金多达2900万元;随后的一周(8月15到8月21),全国煤矿又发生事故45起,死亡56人。——正是“腐败语境”和“矿难语境”的双重敦促,直接促使了《通知》的出台。对于频频悲哀于矿难伤亡的国人来说,《通知》虽让人再次满怀期待,可又不敢忘记那个重复多遍的问号:多少“紧急通知”能够最终终结矿难事故中的官商勾结?
“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通知》只是设定了一个“最后期限”,并没有设定处罚的方式方法,因为后者早已存在于“相关规定”中。这就不禁让人疑惑:既然已经有“相关规定”,而且“相关规定”必定早于9月22日之前已经施行,为何抛弃“相关规定”不遵守,却要“慈悲为怀”地再给红顶商人们留下一个“最后期限”呢?
要知道,这些红顶商人绝对不是“吓大的”,也不是一时昏了头“忘记”了“相关规定”,而是在私利的驱动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相关规定”既然震慑不了他们,“紧急通知”未必就行?什么能够震慑他们?惟有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规定”!——否则,他们将时刻做好准备,迎接下一个“紧急通知”的到来。
在阅读时政新闻的过程中,笔者逐渐发现了一个“紧急通知怪圈”:去年“紧急通知”的事情,今年又来“紧急通知”;上一次事故后“紧急通知”,同样的事故后再次“紧急通知”——“紧急通知”像是政府部门的一个“保留节目”,季节性地、节日性地或者紧跟事故性地,频繁出现在媒体“要闻”中。
偌许多的“紧急通知”,“态度坚决”而“掷地有声”,不乏严词厉语,写满种种处罚。最后,却总是被下一个“紧急通知”宣告了“彻底的虚伪”。既然一个“紧急通知”不管用,那么再多发更多“紧急通知”也是白搭。“言必信,行必果”,与其再发“紧急通知”,不如坚守现有“通知”的承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条款,惩起来,罚起来!
在“相关规定”之外再设“最后期限”,意味着对理当执行的处罚“既往不咎”,意味着政策制定者自己对自己的否定,极大地有损于立政者的权威,更根本违背了法治的要义。如果说“一而再”尚属对“头一回”的必要提醒,那么“再而三”已经是对“一而再”的彻底放纵啦。窃以为,对于煤矿官商,给他们“撤资”的机会已经够多,是该来一个彻查,直接在他们的乌纱帽上有所作为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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