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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通知 关于煤矿安全山西出台七规定

2005/8/26 13:38:30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出台了七条规定。

  山西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昨天下午在太原召开,副省长靳善忠参加会议,会议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会议要求:

  一、各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的非法煤矿进行全面彻底排查,一经发现严厉打击,坚决关闭。

  二、把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与资源整合、关小上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9月30日前各市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压减30%矿井的名单;逾期不报的,停止该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许可受理工作。

  三、对非法矿井和确定关闭的矿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对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许可证。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紧急通知》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依法关闭非法煤矿,各级政府要制定各部门执法到位的督查考核制度,认真落实,确保执法到位。

  六、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彻底清除,凡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项督查,每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汇报。

来源:山西视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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