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12·19”矿难事故责任人、兴文县石林镇银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航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2·19”矿难事故中,共有14名矿工死亡。
法院认为,杜航作为兴文县银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及安全生产管理,在经营煤矿生产过程中,明知该矿系高瓦斯突出矿井,井下无放炮避灾硐室,不执行井外放炮制度,在主管部门要求停产整顿后,不按要求整改,完善相关防突措施及瓦斯监控系统,在未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不具备安全开采的条件下,擅自开采主管部门禁止开采的该矿西翼采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背景:
兴文县石林镇人民政府曾于2004年8月28日经安全检查后向该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认定银方公司未坚持撤人出井、井外放炮制度,未严格按要求对西翼采区进行封闭,入井记录、瓦检记录、放炮记录严重不完善、不规范,责令银方公司停产整顿。同年12月8日,兴文县煤管局对该矿西翼回采整改的批复中又指出:要求先完善西翼相关区域瓦斯监控系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等。但该矿未履行整改措施,继续在该矿西翼13#和14#抽坡进行煤巷掘进。
2004年12月19日,工人在西翼14#上山碛头作业,采取井内放炮时,造成井下14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事发后,经专家技术组现场勘察鉴定,发现该矿二水平提升巷帮挂有5台压缩氧自救器完好未使用,未见防突风门和避灾硐室;13#-14#采区运输巷内距14#上山口14米巷帮挂有1个瓦斯探头,14#上山碛头未见瓦斯排放钻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煤矿严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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