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介绍,北京市各煤矿企业将必须在矿井口设值班室,设专人负责对进出矿井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人数清点和防护设备检验,并将情况如实登记。各煤矿矿井还必须在井口附近设立矿灯充电室,每台矿灯都要标注职工姓名,做到专人专灯。(8月27日《法制晚报》)
闻此,作者诧异于一个本来应该成为“常态”的事情,怎么在首都北京却是“将必须”实行的要求,而且竟因之成了新闻!
基于作者多年煤矿工作的经历,在国有煤矿,防爆设备入井、爆炸物品入井、乃至矿工入井,必须持专门的入井证,经“验明正身”,确认符合“入井”规范,才允许入井,这是基本的制度。作者曾经服务的重庆一家大型国有煤矿,甚至早从1962年就按照当时国家煤炭部的统一要求,开始实行矿工入井证制度——从局长、矿长,到普通工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入井证,每次入井必须凭入井证,经过井口检查人员“验明正身”后才放行。矿灯房也一直实行专人专用的“实名制”,自己的灯必须自己亲自领取和退还。
实行入井证(和矿灯专人专用)制度的好处,至少有四:第一,是确保井下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入井的隐患,防止不安全的人、设备和物品进入井下;第二,以之为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没有入井证就意味着培训不合格,没资格下井;第三,促使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一种约束。多次违章就将被按照规定“吊销”入井证,这迫使大家避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四,掌握下井人员情况的依据。每班入井了多少矿工,都是哪些矿工,每班下班后,还有哪些人还没出来,井口值班员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报告。出了事故,究竟井下有多少人,是哪些人,也可一清二楚。不至于像广东兴宁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后那样,井下究竟有多少人说不清楚,一会说十几个人,一会说是几十个人,最后说核实了是122人,但究竟是不是122人,怕也要打个问号。
入井证,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曾经为国有煤矿普遍实行,现在也应当在全国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实行。北京的煤矿现在才要求实行入井证制度,多半是恢复性的做法。这非但不说明北京的煤矿安全管理很好,恰好说明煤矿安全监督存在“灯下黑”现象——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眼皮底下,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如人意。
煤矿安全监控,北京尤其应该成为全国的榜样。北京煤矿安全监控存在的“灯下黑”现象,值得警惕!它提醒我们,对于安全生产的监控,必须是全方位的,不留空档的;作为艰苦的地下作业的煤矿,生产环境和条件复杂、恶劣、多变,现有装备又比较落后,危险处处潜伏,尤其不能心存侥幸。否则,我们就会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铸成大错,留下遗恨。当然,应当警惕的“灯下黑”现象,不只在煤矿安全监管,也不只表现在北京。
来源:红网 作者: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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