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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不全煤矿一律关闭

2005/9/6 16:37:55       

    “省政府作出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决策,是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的。这是正确履行《宪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责的重要体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昨日,省法制办负责人就广东开展煤矿停产整顿与关闭工作有关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开办煤矿必须五证齐全

  记者: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答: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五证”齐全。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管理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凡“五证”不全的,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具备现行安全生产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若安全生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煤矿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许可。

  五证不全企业一律关闭

  记者:“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企业,是否一律关闭?法律有何具体规定?

  答:“五证”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应当一律关闭。一是根据《煤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擅自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停产整顿依法处治

  记者:据说,当前有少数矿主和职工对于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执行,有的甚至采取对抗行为,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答:当前,个别矿主和煤矿职工对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够理解。但应明确,表达不理解的意见应当遵循合法、理智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整顿与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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