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4年,陈某在担任巫山县某煤矿增值税发票专管员期间,在与巫山县小三峡水泥厂核对、结算煤炭销售财务过程中,将一笔99650元的煤炭款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调运单返矿联、材料入库单等附件截留在手中,未与该水泥厂结账。事后,陈某请煤矿经营商王某到巫山县小三峡水泥厂,以结运煤费的方式,将99650元煤炭销售款领出。后王某分3次将所领全部煤炭销售款交给了陈某。
侦查机关在对陈某调查其他案件时,陈某主动供述了侵吞99650元公款的事实,同时还向侦查机关检举了该煤矿2001年至2004年煤炭产量与销售量相差2万多吨没入账及他人得回扣的线索。
稿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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