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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工伤保险 煤矿不得生产经营

2005/9/8 9:16:58       
(记者裴睿)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今年11月30日前,全省煤矿企业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凡未能按时参保者,安监部门将拒绝发放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措施凭参保证明领许可证

  据介绍,根据劳动部等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参保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向所有职工公示。

  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者,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目的全力保障矿工安全

  据悉,我省煤矿企业必须在11月30日前参加工伤保险,并在12月3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凡不能取得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

  “11月30日前,必须将各地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是当前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的客观要求。”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7月底,全省参保的煤矿职工人数约占应参保总人数的25%,除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外,我省有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参加任何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煤矿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职工通常只能得到极低的赔偿金,工伤险和企业能否取得生产资格挂钩,将有利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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