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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须在22日之前撤资

2005/9/9 14:25:30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中纪委通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福建省成立了由省纪委、监察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福建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中纪委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工作,要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根据《中纪委通知》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下发《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福建省的清理纠正工作分部署动员、登记核实、检查复核、总结汇报四个阶段进行,并要求各地立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各级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实施清理纠正工作,并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中纪委通知》要求,凡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除投资或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目前,清理纠正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福建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591—87521854。 (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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