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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煤矿被罚事实 转让后罚款不能免

2004/9/13 0:00:00       
    9月1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元念向原告张泽伦支付张泽伦代其交纳的罚款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27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水城办事处派员对大方县百纳乡乾龙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安全问题,遂于5月30日对该矿处以罚款2万元。时任该矿法人代表的黄元念对该处罚决定书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交纳罚款。6月8 日,黄元念将该煤矿转让给重庆市璧山县人张泽伦,转让中,黄元念未向张泽伦如实告知被罚款2万元这一事实。张泽伦接收煤矿后,于2004年6月17日代黄元念交纳了罚款2万元。6月18日,张泽伦即向大方法院起诉,要求黄元念承担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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