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探讨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0506(2005)03-0067-02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中国经济体制实现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质的飞跃。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1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
1.1 从计划经济脱胎但没有换骨
国有企业绝大部分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普遍弱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论是决策层还是经营层,市场观念比较淡薄,思想比较保守。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化改造,设立了“新三会”,但原有
的机构仍然存在,这样国有企业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即“老三会”和“新三会”共存,既有传统体制下的老班子,也有新体制下的新班子,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甚至一兼多职。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关系不清、责任不明的管理体制。
1.2 社会包袱难卸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涉及到员工的安置问题。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同时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稳定非常重视,希望国有企业做好员工的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但改革必将带来一大批员工下岗和失业。这一矛盾无疑给国有企业改革带来困难,本应由社会承担的一些责任,全部由企业承担着。
1.3 政企分离不彻底
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政府仍需对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管理。为了不直接干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与国有企业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关系,仍扮演着政府角色,不仅决定所属国有企业的生产、投资、人事,而且还通过党、政、工、团等管理着国有企业。从目前看,政企分开还没有找到一条非常有效的途径。
2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顽症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产权不清晰,政企不分,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责不明确,企业管理混乱。这不仅造成了企业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且导致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越位”,企业所有者“缺位”。要解决上述问题,只有从体制、机制上不断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1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而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
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四个有利于高度地概括了现代产权制度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纵观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从浮出表面到触及深层次矛盾,产权理论不仅适时地被理论界运用到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而且被党的新一届政府认可,并写入具有历史意义的决议中。
2.2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在西方国家称公司治理结构,这是一个通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营管理概念,涉及的是公司治理的方式,重点是股东与企业管理层的关系。我们认为,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协调参与企业运行的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其本质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关系。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突出强调履行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选聘经营者的职能,强化监事会的作用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2.2.1 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与承担风险的程度应当对称
这一基本要求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防范化解内部人控制风险,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行使,管理职责不清,权力与责任不对称,最终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本保值增
值承担责任。要使拥有剩余索取权、控制权的人与其承担风险的程度相对称,首先,要建立统一权责的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其次,必须在所有者权能的政府部门适度控制下规范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要授予经营者充分的经营决策权,提高企业效益;有效控制“内部人效应”,使经营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营者控制权的监督约束,不仅要靠内部制约,还要依靠建立各类企业外部市场治理机制。
2.2.2 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和业绩挂钩
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和业绩挂钩。①积极推进多元化的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经营者年薪制,要求政府解决好年薪制的实施对象和范围。报酬结构一定要多元化,同时还要注重考虑股权或期权激励。
②控制经营者的隐性收入,通过实行年薪制等新型的经营者报酬制,使经营者的补偿收入与其业绩基本匹配,使原来的隐性收入更加显现化,为多元化年薪制的建立实施奠定基础。
③适当提高经营者退休离职后的收入待遇,如提高年薪报酬结构中股票收入或股票期权收入,对业绩优秀、能力突出的经营
者,其任期不受年龄限制,离任后可授予终身福利待遇等。
④上述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必须建立在经营业绩基础之上。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且该体系必须体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2.2.3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应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人的权威
国有企业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为国家,而国家是通过分级授权,目前被授权的权能部门为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代行出资人权力,拥有选择和监督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权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除了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这类职权外,没有明确其具体职权,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法》赋予其“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范围甚广的职权。那么,究竟谁应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人的权威?他又怎样去选择和监督经理人呢?根据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现行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是由国资委任命或委派,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力,按此推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应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人的权威,但事实上有2点质疑:①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人的人是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而国有企业的董事
长对企业的财产权分文不拥有。②现实中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与经理分设且前者制衡后者的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由此可见,这种既无产权为纽带,又无监督约束力的人很难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所以,只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人员的权威。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还应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
(1)国有中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改制过程中,如评估后净资产为零或负资产的,应零资产出售,净资产大于零的,应量化配股,真正建立以产权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2)国家直管的涉及到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点:
①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关系,使其有效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确保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②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③优化董事会结构,增加企业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数量,限制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分设。
④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健全经理人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⑤强化监事会的功能和作用,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充分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
建立外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利益。
作者简介:倪敬启(1964-),男,江苏铜山人,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江苏党校在读硕士,现任徐州市友谊商场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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