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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违规要罚的让他心疼: 处50万—200万元罚款

2005/9/15 9:13:10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郭晨晨)昨日,省煤炭工业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今后凡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冒险组织生产及没有免费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等几种情况的煤矿企业或企业责任人,将受到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全面清理规范煤矿证照

  《意见》规定,要加强证照管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今年12月底之前,省煤炭工业局将按《意见》规定,对全省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煤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实施严厉经济处罚

  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煤矿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特别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安全监管人员和国有煤矿企业领导人违犯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煤矿违法行为予以包庇纵容的;二是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被检单位财物,在被检单位报销费用的;三是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证照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四是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五是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六是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七是对关闭煤矿不到位和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八是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因监管不力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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