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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9/15 17:46:27       

    颁布日期:20040507
    实施日期:20040507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有效遏制煤矿水灾事故上升的势头,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水害防治队伍,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或地质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适时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4.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5.定期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预测,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要通过对矿井井田及周边范围内可能导致水灾事故的各种危险源进行不断的勘查和分析、大力推广和使用先进成熟的矿井防治水技术,提高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水平,提出水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切实提高矿井抵御水害的能力。
    6.加强矿井日常水文地质调查,做好“探放水”工作。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工作原则,杜绝冒险蛮干行为。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勘探。对开采历史久远,特别是周边小矿众多的煤矿企业,尤其要注意查清已关闭矿井、老采空区同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查清其积水范围和积水数量。对可疑部位,在探放水之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防治水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专门验收。
    7.加强雨季前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在雨季前对“雨季三防”(即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和主要水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对主要水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准确预报。
    8.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创建新型的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和水灾快速救援体系。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勘探阶段,要进行专门的矿床水文地质工作,利用三维三分量地震勘探技术、物探与化探技术、物理及数学模拟技术、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等综合方法查明矿井水害因素和水害类型;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找疑”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掘进巷道大距离超前物理和钻探探水技术、工作面顶底板导含水构造CT穿透探测技术、突水水源化学快速诊断技术、顶底板三带与突水因素可视化监测技术为主体的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建立并完善以岩体无缆通讯定位技术、大直径快速救援孔施工技术、机动高效注浆堵水系统为主体的水灾快速救援技术体系。
    9.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和工程质量,保证防治水安全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形成应有的抵御水害能力。
    10.加强监察,促进管理。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三个结合”的要求(即将监察操作者、组织者同监察决策层、管理层相结合,将现场监察同对生产计划、安全投入、矿井生产布局、总体部署、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建设等的监察相结合,将监察硬件同监察软件相结合),在雨季到来前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通过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强化防治水的基础工作和工作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水害情况不清、突水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矿井,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00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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