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氏GB6067—85以下略)中规定:
(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ll02—74 《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3)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4)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5)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懈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和措施。
(6)当吊钩处干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小于2圈。
(7)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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