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娄底市侦破了一起官煤勾结大案,初步查出新化县32名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化支华等3家煤矿参股159.5万元,分红93.25万元。此次被查出参股分红的32名官员,除4名涉嫌收受红包礼金的官员被免职立案侦查外,其他皆被免于处分。如此待遇让一位参股的干部坦言,自己在“最后通牒”期限内“事发”确实是万幸了。
按照惯有的认识,“事发”意味着丑行败露,处罚将至;没想到,在娄底市此次查处行动中,“事发”竟成为万幸之事。如此超乎情理的善待不能不引起民众的追问,他们会疑惑:为什么查处的官员能够被赦免?
但娄底市的善意似乎也有其充分的理由,他们是依据“最后通牒”来赦免这批违纪者的。这个“最后通牒”指的是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其中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正是基于对此通知的理解,这批赶上末班车的违纪者才被有关部门赦免。
然而,这种理解在笔者看来却是误解。首先,撤资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撤资是指入股官员由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以期获得宽大处理;被动撤资是指入股官员在遭查处后,被动地撤出资金以求自保。显然,两种撤资方式中,官员撤资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造成的后果也是不同的。而那些“事发”者恰恰是被动撤资者,他们怎么能够被宽大处理呢?
其次,撤资并不意味着可以被赦免。“撤资令”的目的只是督促入股官员尽快主动撤资。官员入股煤矿本身就是一种无可辩解的违纪违法行为,他们理应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处分。
所以,对入股官员的善意赦免虽然能够使他们得到“拯救”,但同时却破坏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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