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铸造焦炭
UDC 669.162.16
GB 8729-88
本标准适用于以烟煤为主要原料经高温干馏所得的铸造焦炭。铸造焦炭供熔炼铸铁用。
1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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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级 别 |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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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度,mm |
>80 | ||
|
80~60 | |||
|
>60 | |||
|
水分(WQ),% 不大于 |
5.0 | ||
|
灰分( |
≤8.00 |
8.01~10.00 |
10.01~12.00 |
|
挥发分(Vt),% 不大于 |
1.50 | ||
|
硫分 |
0.60 |
0.80 |
0.80 |
|
转鼓强度(M40),% 不小于 |
85.0 |
81.0 |
77.0 |
|
落下强度, ( |
92.0 |
88.0 |
84.0 |
|
显气也率(Ps),% 不大于 |
40 |
45 |
45 |
|
碎焦率(<40mm),% |
4.0 | ||
注:(1)表内三级铸造焦炭按块度分为三类:大于80mm、80~60mm、大于60mm(统焦)。强度指标以大于80mm为准。
(2)表内规定:块度(mm)、灰分(%)、硫分(%)、强度(%)都是质量考核指标,以上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规定的级别时,则不能作为该级验收。(强度指标M40与
并列使用,当这两个指标数值有矛盾时,以M40值为准。)
(3)表内规定的:水分(%)、挥发分(%)、显气孔率(%)、碎焦率(%)不作为主要质量验收指示。水分作为生产操作中控制指标,以干基计价;碎焦率超过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2 试验方法
2.1 铸造焦炭水分的测定按GB 2001-80《冶金焦炭水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2 铸造焦炭灰分的测定按GB 2002-80《冶金焦炭灰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3 铸造焦炭挥发分的测定按GB 2003-80《冶金焦炭挥发分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4 铸造焦炭硫分的测定按GB 2286-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艾氏卡测定方法》或GB 2287-80《冶金焦炭全硫含量高温燃烧中和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GB 2286-80为仲裁方法。
2.5 铸造焦机械强度的测定。
2.5.1 转鼓强度按GB 2006-80《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入鼓块度为大于80mm。
2.5.2 落下强度按GB 4511.2-84《焦炭落下强度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6 铸造焦炭显气孔率的测定按GB 4511.84《焦炭显气孔率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2.7 铸造焦炭块度的测定按 GB 2005-80《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大块焦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的规定进行。
注:碎焦率,铸造焦炭在40mm×40mm方孔筛上过筛,其筛下物占原始试样的重量比以百分数表示。
3 检验规则
3.1 铸造焦炭技术指标的检验,由供方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3.2 铸造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GB 1997—80《冶金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方法》的规定进行。
3.3 当需方验收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五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按本标准重新采样进行仲裁,仲裁分析结果为最终结果。
4 包装和质量证明书
出厂的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名称、批号、毛重、净重、车号、产品名称、级别、块度、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发货日期和检验员盖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部鞍山热能研究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部鞍山热能研究所、机械委沈阳铸造研究所、冶金部标准化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明岳、朱明三、王维杰、孙瑞虹。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 8729-8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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