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对刮板输送机等五类矿用产品质量实施全国性统一监督检验的通知 |
【名称】: |
【法规分类】:行政监察 |
【分类号】:221021199801 |
【内容分类】: |
【时效性】:有效 |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
【颁布日期】:1998-03-10 |
【实施日期】:1998-03-10 |
【失效日期】: |
【文号】:煤科教字(1998)第173号 |
【题注】: 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以(1998)技监监计统函字第015号文件批准的1998年产品质量监督统检计划,部决定自即日起对刮板输送机等五类煤矿用产品质量实施全国性的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统检”)。 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统检的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统检对象:我国境内生产的刮板输送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煤矿用风筒涂覆布、三用阀等五类煤矿用产品(统检计划详见附件1)。 2.统检抽样时,抽样人员须同时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抽样通知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方可到生产企业抽取样品。 3.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持抽样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检企业留存,另一联由承检单位完成抽样工作后直接寄送被统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 4.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或实施方案的规定对实物进行全项目或主要项目的检验,并给予综合判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进行一般性的调查、了解,供分析产品质量时参考。 5.统检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并依据产品标准中确定的每批次样品数量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检验费用。 对于生产刮板输送机的企业,无论生产何种类型的产品,只选取其中一种进行统检;但对重型或超重型产品的统检费用按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的1.5倍核收。 6.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单位将检验报告寄送被检企业,同时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 7.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关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内容的规定》,认真编写统检总结。1998年行业统检结果统一使用计算机汇总,汇总程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供。所列计划中的任一项目一经完成,请及时将有关质量分析报告及检验数据软盘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文字材料一式5份于1998年9月10日前报部。 8.承担统检任务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级织实施统检计划,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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