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2005/9/27 17:21:12       
【标题】: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名称】:
【法规分类】:审计
【分类号】:221020199808
【内容分类】: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8-02-10
【实施日期】:1998-02-10
【失效日期】:
【文号】:煤审综字(1998)第18号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九条 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负债比率和盈利水平。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有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对企业投资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 

  (三)投资是否经过科学决策; 

  (四)投资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 对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任期内所在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和主要工作成绩;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净资产是否得到保值增值; 

  (三)任期内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国家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合同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各种经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经济合同履行的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