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
| 【名称】: |
| 【法规分类】:基建 |
| 【分类号】:221008199801 |
| 【内容分类】: |
| 【时效性】:有效 |
|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 【颁布日期】:1998-02-06 |
| 【实施日期】:1998-02-06 |
| 【失效日期】: |
| 【文号】:煤工监字(1998)第1号 |
|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根据《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从事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材料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第三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资质评审的标准总分及各项目标准分见附件二,资质评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标准分见附件三,资质评审的评分要点见附件四。 第四条 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评审的条件: 一、总得分不低于相应类型等级标准总分的80%; 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标准规范四个项目得分均不低于其相应标准分的80%;工作制度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70%;工作环境项目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的60%。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自愿申报资质类型等级。 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程序: 一、检测机构填写《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申请书”),由其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 二、中心站或直管矿区站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综合型一二级、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的“申请书”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三、中心站和直管矿区站、总站按各自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评审; 四、总站批准检测机构资质,部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 核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必须为从事过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每个项目评分不得少于三人,各项目得分取平均值。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评审应于每年三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查及现场核查、评审的记录、资料,由组织资质评审的单位妥善保存四年以上。附件一: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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