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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镇煤炭局长贪挪公款700万用于挥霍

2005/10/8 9:01:38       

    贵州一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近700万元,大部分赃款被用于挥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日前宣判,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贵州省原兴仁县城东新区管委会主任、被告人金武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金武能曾任贵州省兴仁县乡镇企业局和煤炭管理局局长,1997年9月至2002年8月间同时兼任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经理。2003年4月,调任县城东新区管委会主任。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武能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先后共贪污公款达259万余元,挪用公款达46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00年3月,金武能擅自将兴仁县煤炭局收取各站的规费等资金共计176万余元,采取不入单位账户的方式,用于为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保险。其中在兴仁县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民币79.8万余元;在黔西南州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民币80万余元。此后几年间,金武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各种理由从保险公司退回保费共计159万余元,予以侵吞。早在1998年8月,金武能还在一桩企业并购中,编造谎言虚构了县煤炭开发总公司向自己个人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此后便陆续让单位“偿还”了这笔“债务”。
    2002年6月,金武能为了给儿子注册成立“兴仁县兴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叫他人以个人名誉向兴仁县煤炭局和煤炭开发总公司借款,共挪用人民币39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同年6月底才将此款归还。1998年5月至9月,金武能先后两次将县煤炭局60 万元公款挪用给一家私营企业使用。直到2003年5月,这些款才归还。2000年3月,被告人金武能利用职务之便,叫其子以购买矿山设备为由,从兴仁县煤炭开发总公司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另据查明,黔西南州检察机关依法追缴了被告人金武能利用赃款购买的沃尔沃轿车一辆,房屋一栋,共计价值215万余元;查获其银行存款20万余元,总计已追缴赃款235万余元。尚有30余万元赃款至今未归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金武能表示对判决不服,要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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