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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转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

2005/10/9 8:48:42       
    近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了国家煤矿安全总局下发的《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于依法关闭的煤矿,须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发还职工工资。
    煤矿关闭 工资不得拖欠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关闭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立即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并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有开采价值 可依法拍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乡镇和县级政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政府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手续。
    整顿矿井 六部门联合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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