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 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 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 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七章 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节 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 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 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 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 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 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第七十五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 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 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 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
第八十一条 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 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三节 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四条 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 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 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 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 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九十二条 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九十三条 进入灾区侦察和从事救护工作时,在任何情况下只允许消耗13MPa气压
氧气,必须保留5MPa气压氧气供返回途中万一发生故障时使用。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只许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消耗于前进途中,其余的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三分之一用于下行。
第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撤出灾区时,不论工作疲劳程度如何,都必须将应携带的技术装备带出灾区,严禁任何指战员无故把装备丢在井下。
第四节 侦 察 工 作
第九十五条 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侦察小队不得少于6人。
第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讲明已了解的各种情况,并应该做到:
1.保证侦察小队所需要的器材。
2.说明执行侦察任务时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3.给侦察小队以足够的准备工作时间。
4.检查队员对侦察任务的理解程度。
第九十八条 负责侦察工作的领队指挥应该做到:
1.问清主要侦察任务,如果任务不清及感到人力、物力、时间不足时,应提出自己的意见。
2.仔细研究行进路线及特征,在图纸上标明小队行进的方向标志、时间,并向小队讲清楚。
3.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带领小队完成侦察工作。
第九十九条 侦察时必须做到:
1.井下要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援救。
4.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小队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5.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设明显的路标(如矿灯、灾区指路器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6.在进入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7.侦察小队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8.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9.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0.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一百条 在紧急救人的情况下,应把侦察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在灾区内侦察时,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进风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察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在侦察过程中,如有1名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出,由待机队进入。
第一百零三条 前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惟一通道,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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