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处理矿井火灾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一、一般战术
第一百零四条 扑灭井下火灾采取下列方法:
1.积极方法灭火。
(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该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一百零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一百零七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了抢救井下人员,应反风或风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风或停风后风流能逆转时,也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积聚。
第一百零九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第一百一十条 在瓦斯矿井应尽量采用正常通风方式。如必须反风或风流短路时,应加强瓦斯检查,防止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灭火中只有在不致使瓦斯很快积聚到爆炸危险浓度,且能使人员迅速退出危险区时,才能采用停止通风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灭火应从进风侧进行。为控制火势可采取措施设置水幕、拆除木支架(岩石坚固时)、拆掉一定区段巷道中的木背板及建造临时防火密闭等措施,阻止火势蔓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水灭火时,为了防止引起水煤气爆炸,水流不要对准火焰中心,面应从火焰的外围喷洒,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要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人回风道。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火源大量灌水或从上部灌浆时,不准靠近火源地点作业;用水快速淹没火区时,密闭附近不得有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水灭火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源明确。
2.水源、人力、物力充足。
3.有畅通的回风道。
4.瓦斯浓度不超过2%。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无法切断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风的下山巷道着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和风流逆转的措施。改变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时,必须有利于控制火风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扑灭瓦斯燃烧引起的火灾时,不得使用震动性的灭火手段,防止扩大事故。
第一百二十条 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火区范围。
2.首先建造临时密闭墙,然后建造永久密闭墙。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防爆墙的厚度见表8。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表8 各类防爆墙的最小厚度表
井巷断面(m2) |
石膏墙 |
沙袋墙 |
水沙充填厚度(m) | ||
厚度(m) |
石膏粉(t) |
厚度(m) |
沙袋数量(袋) | ||
5.0 |
2.2 |
11 |
5 |
1500 |
5 |
7.5 |
2.5 |
19 |
6 |
2600 |
5~8 |
10.5 |
3 |
30 |
7 |
4200 |
8~10 |
14 |
3.5以上 |
42 |
8 |
6400 |
10~1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建造和封闭密闭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同时建造。多条巷道需要进行封闭时,应先封闭支巷,后封闭主巷。
2.火区主要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中的密闭墙应开有门孔,其他一些密闭墙可以不开门孔。
3.为了防止火区产生的可燃气体造成危害,可采用下列三种封闭密闭墙的方法:
(1)首先封闭进风道中的密闭墙;
(2)进风道和回风道中的密闭墙同时封闭;
(3)首先封闭回风侧密闭墙。
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的密闭墙同时封闭,必须在建造这两个密闭墙时预留门孔。封堵门孔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快的速度同时封堵。在建造防爆墙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隔绝火区时,最常用的密闭墙构造见附件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隔绝火区时必须做到:
1.密闭墙的位置应选择在围岩稳定、无断层、无破碎带、巷道断面小的地点,距巷道交叉口不小于10m。
2.拆掉压缩空气管路、电缆,使之不通过密闭墙。
3.在密闭墙中装设注惰性气体、采气样测量温度用的管子,并装上有阀门的放水管子。
4.保证密闭墙的建筑质量。
5.经常检查瓦斯。在火区瓦斯迅速增加时,为保证施工人员安全,可进行远距离、大面积的封闭。当火区稳定后,再缩小火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火区封闭后,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要在24h之后进行。
2.密闭后,应采取均压通风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氧含量、一氧化碳含量及温度没有下降趋势,应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密闭的火区中,如果发生爆炸,破坏了密闭墙,禁止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如果必须恢复破坏的密闭墙或在附近构筑新密闭墙,之前必须做到:
1.恢复密闭前的通风,最大限度地增加入风量吹散瓦斯。
2.采取措施加强火区瓦斯排放(利用现有的排瓦斯系统,向火区增打排瓦斯钻孔)。
3.加强瓦斯检查,只有在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已无爆炸危险时,方可进行火区封闭作业。否则,要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密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有瓦斯积聚危险的情况下建造密闭墙时,必须使一定量的空气进人火区,以免爆炸性气体积聚到爆炸危险程度。所需空气量可按下式求出:
式中 K2——送人火区的空气量,m3/min;
K3——火区喷出的可燃气体量,m3/min;
C2——进入火区空气内所含可燃气体量,%。
第一百二十七条 灭火时,如积聚的瓦斯可能涌入区,应加强巷道通风。如果瓦斯浓度达到2%,并且仍在继续增加,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将全体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排除瓦斯。如果不能将瓦斯排除,应会同抢救指挥部,研究保证安全的新的灭火方法。
二、高温下的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空气的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时,即为高温。当井下巷道内气温超过27℃时,就应限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连续作业时间。在温度逐渐增高时,佩戴氧气呼吸器允许停留(作业、值班)和行走时间见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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