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救护工作。但在抢救遇险人员或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例外,否则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为保证在高温区工作的安全,应该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其方法有:调整风流(反风、停止通风机、风流短路、减少或增加进入的风量等),利用局部通风机、风管、通风装置、水幕或水冷却巷道,临时封闭高温区,穿防热服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小队如果在高温巷道作业时,巷道内空气温度迅速增高(每2~3min增高1~2℃),不论在最后一个测温地点所测温度多高,小队应返回基地。小队退出的行动,应及时报告井下基地指挥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高温区进行矿山救护工作时,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做到:
1.除进行为救人所做的侦察工作外,严禁在没有待机小队和没有灾区电话联系的情况下进行救护工作。进行救人时,在保证救人所需力量的条件下,应设待机队。
2.亲自向派往高温地区工作的指挥员说明:任务的特点、工作制度、完成任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保证工作安全的措施。
3.应与到高温区工作的小队保持不断的联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高温区工作的指挥员必须做到:
1.向出发的小队布置任务,并提出安全措施。
2.在进入高温巷道时,要随时进行温度测定,测定结果和时间应做好记录,有可能时写在巷道帮上。如果巷道内温度超过40℃,小队应退出高温区,并将情况报告矿山救护工作领导人。小队救人时,应按表9计算在高温空气内可以停留的时间。
3.与井下基地保持不断的联系,报告温度变化、工作完成情况及队员的身体状况。
4.发现指战员身体有异常现象时(哪怕只有1人),应率领小队返回基地,并把情况用信号通知待机小队。
5.返回时,不得快速行走,并采取一些改善其感觉的安全措施,如手动补给供氧,用水冷却头、面部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后,休息的时间应比正常温度条件下工作后的休息时间增加1倍。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高温条件下佩戴氧气呼吸器进行工作后,不应喝冷水。井下基地应备有含0.75%食盐的温开水和其他饮料,供救护队员饮用。在高温地区工作前后应喝一杯盐水。休息2h后,小队才能重返高温区作业,但1昼夜内仅能再作业1次。
三、扑灭不同地点火灾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风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转风流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主要通风机。
2.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引导人员出井。
3.迅速扑灭火源。
第一百三十七条 正在开凿井筒的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如果通往遇险人员的道路被火切断,可利用原有的铁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改为强制性送风。同时矿山救护队应全力以赴投入灭火,以便尽快靠近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扑灭井口建筑物火灾时,事故矿井应召请消防队参加。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风井筒中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必须采取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减少风量。其方法是控制入风防火门,打开通风机风道的闸门,停止通风机或执行抢救指挥部决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危险为原则)。必要时,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员。
当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应注意,火风压造成危害。
多风井通风时,发生火灾区域回风井的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
第一百四十条 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能确保救护队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从上部灭火。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扑灭井底车场的火灾时:
1.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进行反风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2.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在可燃性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
3.矿山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4.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破碹,施设水幕。
5.如果火灾的扩展危及关键地点(如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则主要的人力、物力应用于保护这些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扑灭井下硐室中的火灾时:
1.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
2.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局部反风。
3.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它爆炸材料运出,如因高温运不出时,则关闭防火门,退往安全地点。
4.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5.蓄电池机车库着火时,为防止氢气爆炸,应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把蓄电池运出硐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硐室发生火灾,且硐室无防火门时,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倾斜进风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气体侵入有人作业的场所,特别是采煤工作面。为此可采取风流短路或局部反风、区域反风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火灾发生在倾斜上行回风风流巷道,则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在不引起瓦斯积聚的前提下应减少供风。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扑灭倾斜巷道下行风流火灾,必须采取措施,增加进入的风量,减少回风风阻,防止风流逆转,但决不允许停止通风机运转。如有发生风流逆转的危险时,应从下山下端向上消灭火灾。在不可能从下山下端接近火源时,应采用综合灭火法扑灭火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倾斜巷道中,需要从下方向上灭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冒落岩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如设置保护吊盘、保护隔板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倾斜巷道中灭火时,应利用中间巷道、小顺槽、联络巷和行人巷接近火源。不能接近火源时,则可利用矿车、箕斗,将喷水器下到巷道中灭火,或发射高倍数泡沫、惰气进行远距离灭火。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位于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反风、风流短路、多风井双区域反风、正常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在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转。
第一百五十条 在采区水平巷道中灭火时,一般保持正常通风,视瓦斯情况增大或减少火区供风量。如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道时,为了迅速救出人员和阻止火势蔓延,使遇险人员自救退出,可进行工作面局部反风或减少风量。若采取减少风量措施,要防止造成灾区贫氧和瓦斯积聚。
第一百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一般要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灭火。必须做到:
1.从进风侧进行灭火,要有效地利用灭火器和防尘水管。
2.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着火时,不准在火源上方灭火,防止水蒸气伤人;也不准在火源下方灭火,防止火区塌落物伤人;而要从侧面(即工作面或采空区方向)利用保护台板和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3.采煤工作面瓦斯燃烧时,要增大工作面风量,并利用干粉灭火器、砂子、岩粉等灭火,全小队人员分布开,对整个燃烧线进行喷射灭火。
4.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局部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着火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
6.用上述方法无效时,应采取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盲目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井下,已经知道发火巷道有爆炸危险,在不需要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不得派小队进入着火地点冒险灭火或探险;已经通风的独头巷道如果瓦斯含量仍然迅速增长,也不得人内灭火,而要在远离火区的安全地点建筑密闭墙,具体位置由救护指挥部确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扑灭独头巷道火灾时,矿山救护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平巷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干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
2.火灾发生在乎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3.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瓦斯浓度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4.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5.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四、首先到达事故地点的矿山救护队行动的一般原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矿井后,根据火灾的位置,小队执行紧急任务的顺序如下:
1.进风井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处理火灾、封盖井口;另1个小队去井下救人和扑灭井底车场可能发生的火源。
2.井筒和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危险地点救人。
3.当火灾发生在矿井进风侧的硐室、石门、平巷、下山和上山,而燃烧的火灾气体可能扩散到一个采区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最危险的采区救人。
4.当火灾发生在采区平巷、石门、硐室、工作面、通风平巷、人行眼和联络眼中,应派1个小队以最短的路线进入回风道去救人,另1小队从进风侧进去灭火,并在必要时抢救灾区人员。
5.当火灾发生在回风井井口建筑物、回风井筒、回风井底车场以及其毗连的巷道中时,应派1个小队去灭火,派另1个小队到这些巷道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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