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
1.抢救遇险人员。
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
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第一百五十七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井筒、井底车场或石门发生爆炸时,应派1个小队救人,1个小队恢复通风。如果通风设施损坏不能恢复,应全部去救人。爆炸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时,派1个小队沿回风侧、另1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为了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抢救人员,要在查清确无火源的基础上,尽快恢复通风。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为了紧急救人,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采取区域反风或局部反风。这时,矿山救护队应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第一百六十条 矿山救护队在侦察中遇到冒顶无法通过时,侦察小队要迅速退出,寻找其他通道进人灾区。在独头巷道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确知无火源、人员已经牺牲时,严禁冒险进入,要在恢复通风、维护支架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2.注意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以保证退路安全。
4.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队员要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要推拉支架。
5.进人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七节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和对充满瓦斯的巷道进行通风。
第一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应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破坏情况,突出的位置,突出物堆积状态,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发现火源立即扑灭。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1个小队从回风侧、另1个小队从进风侧进人事故地点救人。
仅有1个小队时,如突出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应从回风侧进入救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应及时抢救,为其佩戴隔绝式自救器或全面罩氧气呼吸器,引导出灾区。对于被突出煤炭阻在里面的人员,应利用压风管路、打钻等输送新鲜空气救人,并组织力量清除阻塞物。如不易清除,可开掘绕道,救出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如果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被破坏,应设置临时风障、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突出造成风流逆转时,要在进风侧设置风障,并及时清理回风侧的堵塞物,使风流尽快恢复正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生突出事故,要慎重考虑灾区是否停电。如果灾区不会因停电造成被水淹的危险时,应远距离切断灾区电源。如果灾区因停电有被水淹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送电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一百六十九条 瓦斯突出引起火灾时,要采用综合灭火或惰气灭火。如果瓦斯突出引起回风井口瓦斯燃烧,应采取隔绝风量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小队在处理突出事故时,小队长必须做到:
1.进入灾区前,检查矿灯,并提醒队员在灾区不要扭动矿灯开关或灯盖。
2.在突出区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含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设立安全岗哨,禁止不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人灾区,非救护队人员只能在新鲜风流中工作。
4.当发现突出点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二次突出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恢复突出地区通风时,要设法经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排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处理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除严格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外,还必须对灾区加大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灾区时,应带好防烟眼镜。
第八节 处理冒顶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生冒顶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应配合现场人员一起救助遇险人员。如果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抢救人员的安全时,救护队应担负起抢救人员和恢复通风的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处理冒顶事故以前,矿山救护队应向在事故附近地区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冒顶地区顶板特性、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并实地查看周围支架和顶板情况,必要时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埋、被堵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他们。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处理冒顶事故中,始终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刀等工具,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第九节 处理井巷遭受水淹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井巷通风。
第一百八十条 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进入该地点的通道等,并计算被堵人员所在地点容积、氧气、瓦斯浓度,计算出被困人员应救出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一条 救护队在侦察中,应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线路,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水淹程度,巷道冲坏和堵塞情况,有害气体(CH4、CO2、H2S等)浓度及在巷道散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透水时,第1个小队一般应进入下部水平救人,第2小队应进入上部水平救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第一百八十四条 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有全矿和水平被淹危险时,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装有粘土、砂子的麻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第一百八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水淹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后,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致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队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处理上山巷道透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2.透水点下方要有能存水及存沉积物的有效空间,否则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
3.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退路。
第十节 处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时
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处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救助遇险人员,清除透入井巷中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恢复通风。如果通风正常,则清除工作应由本矿人员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溃出的淤泥、粘土和流砂如果困堵了人员,要用呼喊、敲击等方法与他们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输送空气、饮料和食物。在进行清除工作的同时,寻找最近距离掘小巷接近他们。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泥砂有流入下部水平的危险时,应将下部水平人员撤到安全处。
第一百九十条 如开采的为急倾斜煤层,粘土和淤泥或流砂流人下部水平巷道时,救护工作只能从上部水平巷道进行,严禁从下部接近充满泥砂的巷道。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救护小队在没有通往上部水平安全出口的巷道中逆泥浆流动方向行进时,基地应设待机小队,并与进入小队保持不断联系,以便随时通知进入小队返回或进入帮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淤泥已停止流动,寻找和救助人员时,应在铺于淤泥上的木板上行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条件限制,须从斜巷下部清理淤泥、粘土、流砂或煤渣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长亲自组织抢救,设有专人观察,防止泥砂积水突然冲下;并应设;置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出现险情时,人员立即进人躲避硐室暂避。在淤泥下方没有阻;挡的安全设施时,不得进行清除工作。
第十一节 处理事故时的特别服务部门
一、地面基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处理重大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灾装备和器材,必须设立地面基地。
1.地面基地的救护装备、器材的数量,由矿山救护队指挥员根据事故的范围、类别及参战救护队的数量确定。
2.地面基地至少存放能用3昼夜的氧气、氢氧化钙和其他消耗物资。
3.地面基地应有通讯员、气体化验员、仪器修理员、汽车司机等人员值班。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保证地面基地正常有效地工作,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要指定地面基地负责人。
地面基地负责人应做到:
1.按规定及时把所需要的救护器材储存于基地内。
2.登记器材的收发与储备情况。
3.及时向矿山救护队指挥员报告器材消耗、补充和储备情况。
4.保证基地内各种器材、仪器的完好。
二、井下基地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为保证处理事故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设立井下基地。井下基地应设置在尽量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爆炸波直接冲击的安全地点。
井下基地应设有:
1.待机小队。
2.通讯设备。
3.必要的救护装备、配件、工具和材料。
4.值班医生。
5.有害气体监测仪器。
6.临时充饥的食物和饮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井下基地负责的指挥员应经常同抢救指挥部和正在工作的救护小队保持联系,检查基地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注意其他情况的变化。
第一百九十八条 改变井下基地位置,必须取得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的同意,并通知抢救指挥部和正在灾区内工作的小队。
三、通讯工作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处理事故时,为保证指挥灵活,行动协调,必须设立通讯联络系统。
通讯的方式有:
1.派遣通讯员。
2.显示讯号与音响信号。
3.有线、无线电话。
第二百条 在处理事故时,应保证如下通讯联络:
1.抢救指挥部与地面、井下基地。
2.井下基地与灾区工作小队。
抢救指挥部、基地的电话机应设专人看守,撤销和移动基地电话机只有得到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简单的显示信号:
粉笔或铅笔写字、手势、灯光、冷光管、电话机、喇叭、哨子及其他打击声响等。
第二百零二条 在灾区内严禁通过口具讲话,使用的音响信号规定如下:
一声——停止工作或停止前进;
二声——离开危险区;
三声——前进或工作;
四声——返回;
连续不断的声音——请求援助或集合。
在竖井和倾斜巷道用绞车上下时使用的信号;
一声——停止;
二声——上升;
三声——下降;
四声——慢上;
五声——慢下。
在灾区中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为:
伸出拳头表示10MPa;伸出五指表示5MPa;伸出一指表示1MPa;报告时手势要放在灯头前表示。
四、应急气体分析室
第二百零三条 在处理火灾及爆炸事故时,必须设有应急气体分析室,并不断地监测灾区内的气体成分。
第二百零四条 抢救指挥部应委派气体分析负责人,其职责为:
1.对灾区气体定时、定点取样,昼夜连续化验,及时分析气样,并提供分析结果。
2.绘制有关测点气体和温度变化曲线图。
3.负责整理总结整个处理事故中的气体分析资料。
4.必要时,可携带仪器到井下基地直接进行化验分析。
五、医疗站
第二百零五条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矿井负责组织医疗站,医疗站的任务是:
1.医疗人员在医疗站和井下基地值班。
2.对从灾区撤出的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3.检查和治疗救护队员的疾病。
4.检查遇难人员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节 矿山救护队进行安全技术工作时的行动原则
第二百零六条 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在井下从事的各项非事故性工作,均属安全技术工作。安全技术工作必须由矿井有关部门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送矿山救护队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瓦斯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矿山救护队要逐项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排放。
2.矿山救护队要组织人员学习措施,并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
3.排放前,要撤出回风侧的人员,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如果回风侧有火区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并予以严密的封闭。
4.排放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排放结束后,矿山救护队应与现场通风、安监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二百零八条 封闭的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启封工作矿山救护队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火区启封计划要组织学习和讨论,并逐项进行检查落实,符合规定后,应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
2.启封前,要在锁风的情况下进行详细侦察,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有复燃征兆时,要立即重新封闭。
3.启封前,必须把回风侧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警标,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4.启封时,要逐段恢复通风,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5.启封工作结束后,矿山救护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值班,3天内无复燃象征时,撤出工作地点。
第二百零九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震动性放炮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措施,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携带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装备在指定地点值班,并在放炮之前佩戴好氧气呼吸器。
3.在放炮30min后,矿山救护队佩戴呼吸器进人工作面进行检查,如放炮引起火灾要立即扑灭。
4.在瓦斯全部排放完毕后,矿山救护队要与通风、安监等部门共同检查,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二百一十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反风演习,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反风演习计划措施,逐项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及时组织队员对反风计划措施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反风前,救护队应佩戴氧气呼吸器和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同时测定矿井风量和检查瓦斯浓度。
4.反风10min后,经测定风量达到正常风量的40%,瓦斯含量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5.恢复正常通风后,救护队应将测定的风量、检测的瓦斯浓度报告指挥部,待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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