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今年三月,开办非法小煤窑的夏云红等11人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在福田这个产煤大镇掀起了轩然大波。10月10日,该案终于有了结果。除一名被告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缓刑以外,巫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夏云红等10名被告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年6月,被告人夏云红、卢登元、何扬林、陈华等4人同被告人张明灯、夏国清协商,由夏云红等4人每人支付股金7000元,共同经营张明灯、夏国清在巫山县福田镇金字村、双堰村开办的两处非法小煤窑。后夏云红等6人又在双堰村翁发财等人的自留山上开挖一处非法小煤窑;2004年10月底,夏云红等6人同周述林、付道刚、谌列忠协商,由夏云红等6人每人支付6020元股金,共同经营周述林等3人在双堰村开办的三处非法小煤窑;2004年11月底王龙绪支付14000元股金给夏云红等9人,10人合伙非法开办小煤窑至2005年元月底。
夏云红等10人在2004年6月至2005年元月期间,先后非法开挖煤井6处,取得的非法采矿销售收入,除部分用于小煤窑日常开支外,其余部分按股份平分。
被告人夏云红、卢登元、何扬林、陈华、夏国清、张明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煤炭资源,虽被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但夏云红等人为谋私利,继续私挖滥采、屡禁不止。经重庆一三六地质队鉴定:夏云红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已动用国家煤炭资源储量1573吨,其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价值为188760元。
从2003年开始,巫山县实施《煤炭税费统一征收方案》,规定对全县煤炭税费实行一票制管理,即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煤炭准运证,凡巫山县境内所有煤矿(合法煤矿)均统一征收税费。同时按准运证吨位累计数统一收取各种税费,福田矿区每吨收取各种税费22元。
被告人夏云红、夏国清、张明灯、何扬林、卢登元在福田镇金字村、双堰村非法经营小煤窑期间,由于无法取得煤炭准运证向外销售煤炭,于2004年10月经商量后通过田远平(另案处理)联系,先后三次从重庆市万州区一名自称康辉(在逃)的男子手中购回面值伍吨的假煤炭准运证1280余张,同时获取假印章6枚(包括2枚巫山县煤管局关井压产章、2枚巫山县福田镇莲花煤矿煤炭准运专用章、1枚巫山县福田镇老鹰岩煤厂煤炭准运专用章、1枚巫山县福田镇黑门千煤炭准运专用章)。
从2004年10月开始,夏云红等人开小煤窑调运销售煤炭时使用假煤炭准运证50张。另外,由夏云红、夏国清、何扬林、卢登元、张明灯5人以每张125元的价格向购煤的个体司机汪绍祥、黄春满、吴前银等人销售假煤炭准运证360张。未使用的870余张假煤炭准运证和6枚假印章分别由卢登元、夏云红烧毁。
2003年8月至2005年元月,被告人陈华在先后数次以炸药170元/件、雷管1元/发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敬成处购入炸药112件(计2688公斤)、雷管2200发。后陈华通知夏云红,由夏云红找被告人向朝国和司机夏荣斌、向荣平分,数次将炸药和雷管从龙雾乡供销社仓库运往夏云红、卢登元等人家中存放,并已全部用于非法采矿。
同年12月至2004年9月,卢登元、王龙绪等人与被告人陈福寿联系后,分别由王龙绪付款5000元、卢登元付款2000元,先后数次以每件炸药220元至240元、雷管1.25元/发的价格从陈福寿处购得炸药17件(计408公斤),雷管700发。经卢登元与陈福寿联系,夏国清付款1000元向陈福寿购得炸药3件(计72公斤)、雷管200发。所购炸药和雷管已全部用于非法采矿。
2004年11月份,被告人张明灯预付款5000元从翁升辉(另案处理)处购得炸药10件(计240公斤)、雷管500发,所购炸药和雷管已全部用于非法采矿。
同年8月,被告人夏云红先后分两次以炸药220元/件、雷管1元/发的价格从谢景和(另案处理)处购得炸药5件(计120公斤)、雷管200发,已全部用于非法采矿。
同年农历冬、腊月间,被告人夏国清、田远福委托被告人王云东以炸药14000元/吨、雷管1.5元/发的价格购买炸药1吨、雷管3000发,并付款18500元。案发前已实际交付炸药20件(计480公斤)、雷管1000发,除田远福非法采矿用去炸药3件(计72公斤)、100发雷管外,其余全部由夏国清等人用于非法采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云红、夏国清、卢登元、张明灯犯非法采矿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三罪,数罪并罚后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三年、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五千元。何扬林等六人均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向朝国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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