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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井下人员因工死亡 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

2005/10/12 8:43:10       

     煤矿井下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死亡,其补偿金额将不低于20万元,记者昨(11)日从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获悉,四川省已正式出台《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以切实保障煤矿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仅有五六个省出台了地方性补偿办法。四川省出台这一办法,将提高省内井下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保障煤矿井下人员的权益,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据悉,煤矿井下因工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支付渠道为:如果煤矿参加工伤保险,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费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煤矿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总额不到20万元的,由事故单位补足20万元。
    据介绍,该补偿办法只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煤矿企业井上生产作业中因工死亡的人员补偿待遇不执行该办法。这一新的补偿办法将在龙滩矿井“10·4”特大透水事故的处理赔偿中予以兑现执行。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余义勇 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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