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中有这样一条: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给予100万元的罚款。这样高强度的处罚措施,在全国各省区中是绝无仅有的。严查重处,是确保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取得阶段性成效的一个重大措施。
加大处罚力度是制裁非法违法煤矿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责任落实到位的有效手段。在当前非法违法煤矿非常猖獗的情况下,必须严查严办、重处重罚。重处重罚,一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处罚,二是对政府及其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先看对非法违法煤矿主体的责任追究。对于非法违法煤矿及其责任人的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决定》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对非法违法煤矿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三项处罚环环紧扣,步步深入:一是非法违法煤矿一经发现,全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依法吊证关闭;二是对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的罚款;三是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1人给予100万元的罚款。加大非法违法煤矿的成本风险,使其无利可图、知难而退。
再看对政府及其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要求,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方面工作不力的政府,对失职渎职的县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我省一直在抓,但为什么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责任落实失之于松,责任追究失之于宽。一些县、乡政府的领导在对待非法违法煤矿问题上,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极少数人甚至与非法违法煤矿有利益牵连,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后台和保护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强化责任追究入手。
山西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本乡镇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本县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个乡镇有非法违法煤矿的,或者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本市辖区内一个月中有两个县有非法违法煤矿,或者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同级政府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分类追究责任: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从重给予处分;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追究不同的是:县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各相关部门或机构不履行职责,造成失职、渎职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专项行动,只有3个月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雷厉风行,重拳出击,一鼓作气,一抓到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全省煤矿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健康发展。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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