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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三管齐下解决煤矿事故中执法不严问题

2005/10/16 15:02:54       
      去年下半年以来至今,全国相继发生四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煤矿安全形势严峻。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15日表示,坚决贯彻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打响整顿关闭的攻坚战。

小煤矿违法生产事故高发

问:当前煤矿事故多发,死亡人数上升,煤矿安全领域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答:小煤矿成为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全国有23300多座小煤矿,平均年产量不到3万吨,总产量占全国产量的三分之一,但死亡人数却占了三分之二。

小煤矿大多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开采秩序混乱,严重浪费资源;不少矿主不懂法,不守法,有的甚至公然抗拒执法,违法生产,草菅人命。今年4月份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特大事故,几乎全部是小煤矿。

7月至8月,全国煤矿60%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已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但仍然违法生产的煤矿。由于停产整顿、关闭工作不落实,不少小煤矿已经成为滋生事故、吞噬矿工生命的陷阱,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突出预防强调治理隐患

问:特别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从过去经验和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许多事故如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是可以避免的。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首先要从预防抓起。

特别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体现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事故都是许多隐患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特别规定把治理隐患放在了重要位置。列出了15种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属于硬件方面的,如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等。属于软件方面的,如多次转包甚至对井下采掘工作面承包等。

整顿关闭煤矿标准明确

问:什么样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如何整顿?什么样的煤矿必须关闭?

答: 特别规定明确,凡有所列15条重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所有证照,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方案要报当地安监部门、煤监部门和地方政府。政府要派人巡查,坚决防止假停真开。整改后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应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属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矿井,应予关闭;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予以关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应予关闭。

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

问:近来一些事故暴露出官商勾结问题,如何解决?

答: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公务人员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等。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其中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各地要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逾期不主动申报,并经查实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法从严惩办。

三项措施解决执法不严问题

问:有哪些措施解决长期存在的执法不严问题?

答:首先,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第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办法。无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其严格、严厉程度是以往没有的。例如,过去的罚款,最多20万元,现在可以罚到200万元甚至更高。

第三,确立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由省级政府统一负责,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完)

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官煤勾结”的可怕,不仅在于导致煤矿事故频发,更因为腐蚀了这根“针”———个别党政干部利用手中权力换取煤矿股份,使应起监管作用的“针”被软化、钝化了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并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提出了四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领会这次会议和《特别规定》的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坚决遏止煤矿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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