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柳州市经委开始向社会公开发放电煤《通行证》,《通行证》使用对象是供应广西电煤的道路运输车辆,一车一证,可重复使用,有效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但在运输过程中,如有电煤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人员可收回其《通行证》。
据了解,为缓解电煤铁路运输的压力,保障电煤公路运输畅通,确保火电企业正常生产用煤,自治区决定继续为供应电煤的公路运输车辆发放电煤运输《通行证》,《通行证》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发放。昨日,柳州市经委已从自治区经委领回了《通行证》,正式向运输电煤的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发放。为广西供应电煤的外省运输车辆的车主,可到广西电煤需求企业所在地市经委申请领取。
据悉,持有《通行证》的电煤运输车辆要依法装载,不得超限超载运输。经距离煤炭装载源头最近的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过磅检测牞并且车货总重未超过国家超限超载标准的车辆,沿途交通、公安交通执法站(点)要快速放行,一律不得罚款、卸载和收取公路补偿费。而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或在运输途中确有重复装载、二次装载等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的电煤运输车辆,交通、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可以收回《通行证》。持有证的电煤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应依法缴纳通行费。
另外,在申请领取《通行证》的过程中,严禁向申请领取《通行证》的企业和业主收取费用。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通行证》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对印制、倒卖和使用假冒《通行证》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打击。对不按规定交纳交通规费、未办理运输经营手续或不具备安全行车技术条件的车辆,不予发放《通行证》。
来源:南国今报 作者:谭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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