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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2005/10/20 14:23:24       

      作为山西省最具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焦化产业违规建设与落后生产能力大量存在、总量恶性膨胀、浪费资源与污染环境等矛盾与问题,对山西焦化产业的制约越来越突出的表现出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已经迫在眉睫。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焦化行业地方法规《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通过法律规定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做了解答,对山西焦化产业、煤化工产业乃至山西实现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提供了保障。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据统计,山西省现有4米以下小机焦生产2100万吨,占26%,改良焦1500万吨,占18.8%,其他更低级的炉型生产900万吨,占1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要求,全省焦炭行业总生产规模中有56%的焦炉炉型应淘汰更新。自2004年5月29日至2005年6月,山西省关闭取缔土焦、改良焦2000余万吨,关停违规建设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机焦炉119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984万吨。
  《条例》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一项主要内容,规定所有土焦、改良焦一律予以取缔;对于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要分批分期予以淘汰关闭。对于未经批准违规建成投产但符合现行焦化产业政策的机焦项目和国家焦化产业政策调整前经合法程序批准建设的焦化项目,凡不符合本《条例》关于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规定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违规在建的焦炭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需要继续建设的,按《条例》关于新建焦炭项目的条件和程序逐一严格审查,依法办理续建手续。对于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项目也要按《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规范完善,保证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有专家指出,与各个行业的技术进步相比较,山西技术最落后的行业是焦炭行业。在山西8000万吨的焦炭产量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3米以上焦炉生产的焦炭仅为3000万吨,不足40%。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山西焦炭生产依次经历了土焦、改良焦、小型机焦,直到现在的中型和大型机焦,虽然总体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山西焦炭生产工艺技术总体水平仍然非常落后,产业整体工艺技术水平低下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条例》体现了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的方针。
  《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研究开发高效节能和低污染的先进焦化工艺、技术、设备,焦化企业生产焦炭,应当采用先进的配煤炼焦工艺、技术,减少焦煤用量,节约焦煤资源。开采焦煤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设备,提高资源回采率,资源回采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新建焦化项目要有规范设计的焦炉,且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以上,同步建设配套的装煤、推焦、熄焦除尘装置和煤气净化、废水处理设施,符合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和剩余煤气综合利用的要求,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生产工艺。
  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链2004年,山西省焦化行业焦炉剩余煤气综合利用率达33%,比2002年提高了3倍,焦油、粗苯等化工产品回收率达60%,比2002年提高2倍,但是全省每年直接间接浪费煤焦油仍近150万吨、粗苯30万吨、高热值焦炉剩余煤气128亿立方米。损失的焦炉煤气超过西气东输的总量,损失的煤焦油按现在市价计算价值近20亿元。“只焦不化”和“焦余化缺”的山西焦化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低,大量高附加值焦化副产品没有回收利用,成为污染环境的元凶。
  《条例》规定,焦化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焦化工艺、技术、设备,延伸焦化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必须回收。鼓励焦化企业与煤炭、化工企业合作,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鼓励对煤焦油、粗苯等化产品进行深加工和集中加工、规模生产、综合利用,逐步提高利用水平。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煤气必须回收,综合利用。《条例》同时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焦煤销售给不符合国家或者省焦化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违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多管齐下治污染焦化行业是山西最大的污染行业,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前三个城市都是山西省的焦化基地,据环保部门测定,焦化行业对大气和水环境的污染负荷,分别占到全省污染总负荷的30%和40%,做好焦化行业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迫在眉睫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解决焦化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条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严厉的措施。今后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村庄2公里范围内等五个区域禁止新建焦化项目。所有焦化项目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气、废水、废渣达标排放。将剩余煤气直接排放或者燃烧排放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排污费征收的规定,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排污费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和支持大众传播媒体对违法建设焦化项目和焦化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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