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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要具体

2005/10/21 13:41:3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0月4日就河南鹤壁煤业集团二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出通报,指出这个矿在通风瓦斯管理、生产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
    对此,安监总局出台五项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严格执行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从理论上说,"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会对保障矿工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因为涉及到干部自身安全了,但在具体实践中,能否真正起到作用呢?一是下井带班,我们的干部是不是在井下和矿工同甘共苦?二是"严格执行"后有没有"严格惩罚"?三是煤矿干部下井是什么层次的干部?笔者认为,"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应该具体细化,才能让这个好举措真正成为保障矿工安全的硬举措。
    首先,要规定煤矿干部下井带班必须和矿工共同劳动,不能让他们当监工。干部带班当监工是我们具体工作实践中的通病,要让下井干部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成为工作流程的一个环节。工作与生命安全绑在一起,才能真正体会到安全的重要性。其次,要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这个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要进行严厉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明确煤矿下井干部的层次,必须是领导层干部,必须让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下井,他们下井劳动,才会懂得采取具体措施的重要性。第四,要建立干部下井公示制。就是干部每次下井的具体情况都要总结公示,让大家监督,看他有没有具体工作,有没有发现问题,有没有尽到责任。
    每次矿难后,我们都要根据问题出台一些措施,但是光发发文件,提点要求,还是制止不住矿难,必须想办法让这些措施硬起来,具体起来,我们不能让漏洞屡补屡漏,举措必须真正成为职工安全的保护伞。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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