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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官煤"要强化

2005/10/24 13:42:17       

    北京郊县非法小煤窑久治不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质疑红顶煤商的存在;云南、重庆、新疆只有406人撤资,可能存在隐性撤资;贵州已查明237名官员参股煤矿。(见2005年10月21日本版)
    众所周知,此次全国上下发起对“官煤勾结”行为的打击活动意义非同寻常,国家限期官员撤资可谓击中“官煤勾结”的“死穴”。但由于“官煤勾结”的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的特点,有官员公然叫嚣“宁可不当官也决不撤资”也不足为怪。在“丢官保矿”这面多棱镜上,既折射出参股官员公然与国家撤资令对着干的顽固不化的态度,也凸显出打击“官煤勾结”的斗争何其尖锐复杂,同时说明整治“官煤”仅靠一纸撤资令难以奏效。要夺取打击“官煤勾结”斗争的彻底胜利,务必掀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风暴”。
    舆论监督造势。广东兴宁矿难正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揭露与追踪,才揭开了背后鲜为人知的“官煤勾结”的腐败内幕,由此可见舆论监督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媒体应强化对整治“官煤”的宣传力度,采用“线索有奖、记者卧底、相互联动”等方式,深挖整治“官煤”的报道信息资源,广角度多侧面地进行深入报道,形成“官煤”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群众监督织网。鼓励知情人举报这一群众监督方式是让“隐性官煤”现身的一个好方法。倘若不是知情群众举报,湖南娄底市32名煤矿主管部门党政干部身兼煤矿股东的事实恐怕至今也无人知晓。因此,一要广泛宣传整治“官煤”的深远意义,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网点,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二要推行举报有奖制度,鼓励更多的知情群众踊跃举报;三要保守举报秘密,为举报人设置“安全网”,让举报人无举报后顾之忧。
    法纪监督较真。各地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应把打击“官煤勾结”作为反腐突破口,主动投入打击“官煤勾结”的斗争中。既要查官员明打明的“显性股”,也要查官员打着亲友名号甚至假冒他人的“隐性股”,更要查官员利用职权寻租坐地分红的“干股”。对权力寻租的“干股”的官员、不法来源之股的官员、为持虚假出资、虚假证明文件的不法矿主发放许可证、照撑起“保护伞”的官员,除按党纪政纪处理外,构成犯罪者,均应按刑法规定严惩不贷,不仅股金及其他违法所得统统没收,且应判处罚金予以经济制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对不主动撤资的公职人员表示:“对党员干部,要让其受处分,丢帽子;对职业经理人,要罢免其任职资格,丢位子;对黑心矿主要让其倾家荡产,丢票子。”“官煤”不除,国无宁日。因此,对已从煤矿经营中尝到甜头并做好丢官保矿的官员决不能心慈手软。只有全国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彻底斩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截断他们欲图丢官保矿潇洒上路当老板的后路,铲除“官煤勾结”的土壤,才有煤矿安全生产的春天。

来源:法制网 作者:陈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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