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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的通知

2005/10/26 14:04:50       
 

煤安监调查字〔2005〕58号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关于安全培训及监督监察的有关规定,严格培训制度,强化依法监督监察,推动煤矿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工作的正规化、法制化、科学化,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0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进行监察,时间为7~10天。

  二、监察内容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现状和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无证顶岗及监察处罚情况。

  三、监察方式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自查。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不少于1个,地方国有煤矿不少于2个,乡镇煤矿不少于3个。

  2.国家局组织对有关省(区)进行抽查并听取汇报。具体抽查地区、时间另行通知。

  四、几点要求

  1.认真组织、明确任务、严格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项监察组,由主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带队,按《特别规定》及国家局对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就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严格监察。

  2.认真总结分析专项监察情况。各单位除按附表要求对所监察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填报外,还要就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现状,持证上岗情况,监察中发现问题,无证顶岗及行政、经济处罚情况,以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建议和相关典型经验等汇总成书面文字材料,于11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局事故调查司(表格可从国家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17

  电子邮箱:mjes@chinasafety.gov.cn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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