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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煤矿发生特大事故48小时内书面报告

2005/10/27 13:36:22       

    今后,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除按要求立即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中心外,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事故调查司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上报。这是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的《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针对目前煤矿安全事故发生隐瞒上报的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该《通知》要求,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1-5倍罚款,并依法予以关闭;对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将井巷工程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在3个月内结案,各省局应于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两个月内向国家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家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作者:贺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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