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定期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2006—2008年全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
通知指出,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立即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的煤矿。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继续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其有关执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而对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整顿或无证生产的煤矿,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张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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