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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采取五条措施强化煤矿安全主体责任

2004/8/31 0:00:00       
    一是结合实际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煤矿业主、矿长的安全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是实施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生产能力每吨8元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缴纳矿长安全保证金2万元,由县财政统一监督管理。
    三是严格业主、矿长准入资格。对所有煤矿的业主和矿长 的任职资格进行全面的考核审查,凡不合格或发生事故的煤矿业主和矿长强制送省上培训,对其他煤矿的业主、矿长送市里强化培训;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报请省局吊销其业主和矿长的资格证书,同时,不允许其在县内任何煤矿再执业。
    四是加大对事故矿井的整改力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煤监机构组织专家对矿井进行技术论证,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预算,煤矿企业一次性将整改资金存入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监督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按进度进行拨款。凡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报请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实施主、局扇风机电费预交制度。煤矿必须预交两个月的主、局扇风机的电费,由乡镇煤管站代缴,防止煤矿不开主、局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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